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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缔约过失: 1、恶意进行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订约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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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根本违约的情形有: (一)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 (二)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违约的后果必须实际上剥夺了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三)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三、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构成合同过失 (一)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 如果构成合同过错方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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