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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你与单位有期限合同于2003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之后你一直与该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其实从那时起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属于无固定期限,你所希望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是指长期合同、终身合同。从单位2006年11月7日发出通知的时间来看,已经是你工作满10年之后,你有权要求签订该种合同。但如果单位刁难,签这种合同并没有什么益处。因为现在退休后的养老金是社保发的,从单位根本的不到养老待遇。而且即使不签,单位要解雇你的时候,照样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作10年以上你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签订,如果单位要求你与其他公司签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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