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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一、客体要件;侵权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二、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以秘密手段取得或以金钱、物质等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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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1、行为人将窃取和收购他人的信用卡信息用于伪造自己的信用卡反刑法第177条第l第四项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允许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能数罪并罚。 2、行为人知道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为他人提供信用卡信息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共犯论处。 3、根据法律第三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应当从重处罚。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本罪的重罪情节是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以下情形之一:(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受到刑事处罚后犯罪的;(2)与境外犯罪分子勾结共同犯罪;(3)窃取、收购、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给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定罪情节重大损失金额标准为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窃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交易。涉及一张以上信用卡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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