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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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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生活费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则应按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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