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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
满意回答的答案是错误的。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不是代履行。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不属于代履行,不能适用代履行程序。强制拆除属于直接强制执行的范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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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法代履行的条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以下就是行政强制法的代履行的解释:行政机关采用代履行方法强制执行,无须法律再行设定赋权,行政机关已经获得了一般的代履行强制执行权。这个规定无疑是有意义的;但这个规定在实施中必须明确和严格规范,否则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太大,容易形成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任意解释甚至是曲解解释。只有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都落实和强化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才不会随意使用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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