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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回答的答案是错误的。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不是代履行。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不属于代履行,不能适用代履行程序。强制拆除属于直接强制执行的范围,行...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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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行政强制法的代履行的解释:行政机关采用代履行方法强制执行,无须法律再行设定赋权,行政机关已经获得了一般的代履行强制执行权。这个规定无疑是有意义的;但这个规定在实施中必须明确和严格规范,否则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太大,容易形成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任意解释甚至是曲解解释。只有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都落实和强化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才不会随意使用代履行。
权代履行?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到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只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认真仔细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可解决。代履行只适用三种情形之一: (一)危害交通安全, (二)造成环境污染, (三)破坏自然资源。除此之外,均不是代履行的适用范围。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是否正确理解并实施代履行的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问题。要想正确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二条之间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它解决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的问题,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解决了如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后采取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
在代履行时只依据行政强制法行吗方面,《行政强制法》中的代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其履行义务,并向其收取必要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代履行的有关内容。从理论上把代履行可以分为普通代履行(实施时适用普通程序)和立即代履行(实施时适用简易程序即《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这些条文的规定中,对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实施代履行的程序以及立即实施代履行和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大家的理解是一致的,争议和分歧比较大的就是对普通代履行(以下简称为代履行)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一、是否当事人所有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行政机关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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