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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11-27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购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后将其加入配偶姓名,则该房产将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这些财产。 在此期间内,夫妻获得的财产,除非事先作出约定,否则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所谓“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是指从缔结婚姻之日起至其中一方去世或离婚为止的这段期间,在此期间内夫妻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已经作出明确约定以外,均将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男方婚前购入的房产,原本应属其个人私有权。但如果在婚后在该房产的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这便可视作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做出重新的合意安排,此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列入财产分割范围之中。换言之,如果婚后其中一方出于自愿而在房产产权证书上添加另一方的姓名,便可以视作为一种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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