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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常见的有三类证据:1、劳动者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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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的方法: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农民工维权的方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使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以下手续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议。(2)调解程序。如果双方不愿意自行协商或达成协议,双方可以自愿申请企业调停委员会的调停,自觉履行调停达成的协议。无法调停的可以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人对同一事件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文件。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四)行政复议。如果工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必须先调停,不能调停的,作出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停书和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六)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执行二审终审制。法院判决程序是劳动争议办理的最终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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