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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产权调换需要注意的是: 1.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选择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有两种情形:一是异地调换;二是原地调换,也称回迁。不过,被征收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调换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部分征收人为了节约成本,提供的产权调换的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规定,给房屋使用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的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是“豆腐渣工程” 3.入住产权调换房屋后的义务 房屋被征收人人住产权调换房屋后,其义务主要在室内装修装饰方面,其实,这也是房屋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到这里,这些得到补偿却赖着不走的钉子户可得注意了,如果拆迁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话,你可就再也没有与拆迁方协商的权利了。
2011年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法院是否需要裁决强制拆迁,行政部门不再有权决定强制拆迁。但行政机关仍可强制拆除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设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具体规定见《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还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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