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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期间滞纳金请看以下规定: (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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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滞纳金怎么计算的问题解答: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滞纳金安原来的计算方式计算。 如果处罚被撤销,当然就不存在交罚款和滞纳金的问题了; 如果维持,就得安一般的计算缴纳; 复议期间也可以调解和和解,这具体看调解和和解结果。
对于您提出的滞纳金行政复议期间这笔费用的问题,(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您既没有交罚款,也没有申请停止处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缴纳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即30000*3%=900元。 您看可不可以再去作出处罚的工商局说一下,争取不交处罚款。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不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以上规定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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