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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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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 风险提示: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其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 风险提示: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其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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