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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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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 (一)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二)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风险提示: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有利于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实质上由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开展的投资,不得违规通过非保险子公司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行良好; (二)上期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5%以上; (三)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 (四)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 (五)银保监会关于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 风险提示:保险集团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权限、流程和责任,落实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共享服务或管理的具体方案、风险隔离的制度安排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措施等。 风险提示: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之外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执行。保险集团公司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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