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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常都会见到商品上挂着的打折或处理标签。只要购买了其中任何的一种,商家大都会附带说一句“打折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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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是处理品,处理品必须是产品有瑕疵或质量出现问题,有的是等外品、残次品,销售时以等于或低于成本价出售。比如一个冰箱的外壳有划痕或进行过修理,不能作为正品销售,必须按处理价进行处理,这样价格相对来说要便宜得多。在厂家、商家、消费者都明确缺陷的前提下,声明有质量问题的冰箱外壳不能享有“三包”权,但冰箱的其他部件如压缩机、柜门等仍然属于“三包”之列。商家对处理品应注明处理原因,日后出现问题就好受理。以换季打折、拆迁甩卖、特价等形式销售的商品,都应该严格按照“三包”标准,给消费者满意的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依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上述违法的告示语,或遇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消费纠纷,可拨打“12020”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打折商品和瑕疵处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旧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旧是可以退换的,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可以要求商家退换的。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10、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也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但消费者不愿再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由消费者自愿自主决定。同时,对已使用过的产品,可以按照相关产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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