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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晚育者(23岁零7个月后生...
女职工晚育产假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并没有规定晚婚、晚育的具体年龄。现实中的晚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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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晚育产假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并没有规定晚婚、晚育的具体年龄。现实中的晚婚年龄是由计生部门提倡的,以女23周岁,男25周岁为限;晚育则为女24周岁。同样《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的规定,也并没有对晚育的休息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政策,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晚婚晚育产假,晚育产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女职工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此基础上,如果你们达到晚婚晚育的再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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