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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姓名权,夫妻双方只是以父母的名义代为行使这一权利而已。因此,姓名权的构建和行使无疑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核心。夫妻双方离婚后,...
带上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原件、住院相关证明,回原医院核实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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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里面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孩子必须要跟父母姓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的内容如下: 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关的权益,依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 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以一个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以中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条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 第 3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被认领者。 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公民成年后。 公民成年前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改姓,但以一次为限。 第 4条 成年公民申请改名: 一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二对于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公民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公民提供相关公证书。 三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 四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 五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第 5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二受劳动教养裁判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者。 五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第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定之。 第 7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离婚后经父母双方都同意的,才有权利改孩子姓名。一般而言,子女的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离婚之后,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但是当事人必须符合户口所在地的更改名字的所有条件,并且该业(改)务(名)以一次为限,具体可以参照如下: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具体事先咨询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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