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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
作为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可以进行退休安置,有的还可以进行转业安置或其他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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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一、军队干部转业到当地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并支付退休金。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原则,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三、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受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一、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在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三、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长期在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工作满10年的舰艇; (3)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 (4)因战因公致残。 5、夫妻双方都是军队干部,同时转业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在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在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扩建单位等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该地区安置。 工作分配和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转业干部,由党委安置。作为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作为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团级领导职务,并在最低年限内担任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者,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其他担任教师、团级职务或营级领导职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根据其在军队中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担任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和自愿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应当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全员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对担任教师和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方式安置;对于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核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安置。对于某些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性上岗的方。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事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的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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