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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可以进行退休安置,有的还可以进行转业安置或其他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
1、军事干部转到当地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重要制度。国家将军事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与独立就业相结合。计划分配的军事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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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军转干部安置住房保障政策 住房供应保障 1 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 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 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 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 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 其他军队 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 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 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 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 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 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 重点解决 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 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 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 有住房。 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 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 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 级以上单位干部、 财务、 营房部门审核上报。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 移交地方。 8 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 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所以区别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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