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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缴纳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失败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1、你就目前的证据来说,比较有利的证据为社保缴费证明,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仅凭社保缴费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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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在仲裁程序中,可以根据相关法规依法裁定解除合同的有效性。具体来说,法规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当契约的其中一方依据法定权利要求终止合同时,必须向相对方发出正式通知。其次,一旦该通知成功送达至相对方,合同效力即告失效。再次,如果有法律对此情形做出了特殊规定,则应依照该规定执行。 如果相对方对这种解约行为持有异议,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挽回合同解除效力的行为作出司法确认。
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导致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在劳动者提请用人单位补缴补会保险的仲裁申请后,对于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管辖和裁决,在法律实务中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行政性、强制性是其重要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社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审核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征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劳动者就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由此可见,员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维权时,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综上,员工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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