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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对象

2022-03-08
上海市工伤待遇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9月13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该市正式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及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五项工伤保险待遇。 属于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范围的对象是:在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内,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伤残程度不同而增加不同的绝对额,其中最高的每月增加208元,最低的每月增加174元。生活护理费标准则根据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程度,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9元。此外,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外来从业人员,所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这四个级别调整之前的待遇标准分别为4万、3万、2万、1.2万。 同时,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得到调整。具体对象为:属于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且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调整方法为:在供养亲属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绝对额,每人每月增加50元。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待遇调整方法为: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的合计标准从原来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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