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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尚未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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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尚未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发出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如何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会从1月1日起执行,请耐心等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据了解,其中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其中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有调整,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5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80元/月。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此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也将增加7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合每月9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870元。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实际情况,对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目前,支付渠道是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有保险基金支付;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需要企业自行承担。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今年8月1日至明年的12月31日为止。
三级级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可以一次性赔偿;未参保的,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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