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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2022-01-24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据了解,其中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其中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有调整,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5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80元/月。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此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也将增加7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合每月9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870元。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实际情况,对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目前,支付渠道是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有保险基金支付;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需要企业自行承担。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今年8月1日至明年的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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