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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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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除了行政诉讼的一般特征,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外,还有自己的特点:(1)受理范围,行政诉讼赔偿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受理范围更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待过程中的违法事实也受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政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当事人只有在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调解原则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对于一般行政诉讼,由于涉及公权力,不能进行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因为主要涉及受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及其金额,不涉及公权力。(4)不收取诉讼费。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诉讼费。
民事抗诉程序往往是上抗下审,很少使用同抗同审,判决和裁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法定要求和条件后,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采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议,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往往不直接进行再审,而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则进行再审。这就是上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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