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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副经...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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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公司的安全指导、监督、检查、管理的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和规范。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市产业紧缺人才和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所需费用,由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各类培训中介机构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规定,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寻求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相似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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