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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工程量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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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工程量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互谅互让,建设方及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施工方不追究建设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继续友好合作; 2)建设方对应付款列出付款计划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3)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一系列纠纷所涉问题予以重新确认,合同继续履行; 4)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所涉及的全部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解除合同的工程量可以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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