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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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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一、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收养登记的步骤1、收养人的申请书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1)民身份证和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4、登记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办理内部流程:1。收养登记机关受理;2、登记员审查;(被收养人为弃婴儿的,公告60日)3。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4、填写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5、发放收养登记证。收费标准:办理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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