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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娃儿。所谓“无娃儿”是指收养人既无亲生娃儿,也无养娃儿和继娃儿。(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是...
收养孩子的过程是:第一,申请。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二是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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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程序具体如下:(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所在地的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1、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 2、收养申请书; 3、福利机构的证明;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户籍地的社会事务办综合调查材料(内容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提交两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底免冠半身合影照片; 8、被收养人的双手手掌印。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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