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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根据《》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的程序具体如下: 1、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包括明;有无婚姻、子女等的证明文件;收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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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的孩子办理落户手续的流程为: 1.首先,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2.然后,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交手续后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3.最后,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办理收养子女的流程为: 1、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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