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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就...
常用的证据划分标准有四个。1、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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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信件、传真等。(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实在物。(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所反映的图像、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资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对有关现场和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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