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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应当是根据具体行为程度来判断,这主要指的就是耍威风或者是填补精神方面的空虚,所无缘无故的殴打他人。这种情况之下的话...
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随意殴打的“他人”是不特定的,这里的“他人”可以是任何人,行为人在行为之前对所加害的对象没有选择,常常表现为“见谁打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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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寻衅滋事罪当中的随意殴打,指的是通过流氓动机无故无理的去殴打他人,也就是说属于一种没事找事的行为,主要是因为寻求刺激或者是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去殴打或者是挑衅他人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或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主要应当依据行为人是否是随意任凭自己的意愿殴打他人。如果有特定伤害的对象,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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