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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理由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证明无法胜任工作等。如果公司只是因为您怀孕的原因要辞退你,显然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首...
辞退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列举材料,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也不需要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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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无理由辞退,如果没有正常理由,员工可以去劳动部门仲裁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对被录用的人来说,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中,试用期是个矛盾比较多的环节。因为在试用期间,由于没有正式的合同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常常会以各种理由和方式随时炒职工鱿鱼,甚至有不少用人单位以为,在试用期内炒职工鱿鱼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炒职工鱿鱼必须“证明不符合录用的条件”。相对来说,在试用期内炒职工鱿鱼要比合同正式期要容易一些,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炒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员工可以有权利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某水泥厂与一名建材专业的毕业生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相互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合同中还约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料,该水泥厂在四个月后,要进行改制,同时在规模上要进行精简,原先需要几个人做的工作现在一个就可以完成了。于是水泥厂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诉该毕业生:“根据合同试用期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本厂决定立即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这名毕业生在请教了专家后,要求公司证明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回答却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本厂也无须向您提供什么证明。”于是,这名被炒鱿鱼的毕业生以水泥厂违反劳动法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要求撤消水泥厂解除合同的决定。仲裁庭认为:“在试用期内,公司与被录用员工均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抵触。根据我国
法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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