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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侵犯。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女性有单独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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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以妻子擅自堕胎损害其生育期请求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因是否生孩子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做了流产手术,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丈夫的生育权更多地依赖于妻子而完成,妻子为怀孕、分娩要承担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生育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生育的决定权应当赋予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当由其本人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妻子未经丈夫允许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如果因为生育问题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所提的离婚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男方因此而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在分割财产时对男方有所倾斜,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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