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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在劳动法中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
双方可以就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但兼职不同于全职,因为兼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您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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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通常属于劳务性质,一般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签订完成一定任务内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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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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