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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在执法程序结束之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执法標为认定其涉嫌违反法紀的执行为表示不服,应当将此项意见提交上来。 但是,对于已经实施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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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法院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可以直接向执行的法院申请,去法院现场。
首先,针对执行程序中的异议问题,当事人或与案件密切相关者可以依法向执行机构提出。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必须在整个执行程序完成前提出异议。 如果是针对终结执行措施的异议,则无需拘泥于此规定。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异议,应在相应的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止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形式的异议后立即展开十五天内的审查工作。若异议理由得以证明,应依照情况撤销或修正原定的执行计划;反之,若异议理由不充分,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驳回该异议的决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涉案的标的物是由当事人亲自接受转让而来,那么其所提出的有关执行标的物的异议也应该在此种情况下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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