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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行案件后,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2024-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被执行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若怀疑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可在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异议书。人民法院应在接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经审查所述理由具备充分说服力,则可裁定撤销或改正原有的执行行为;反之,如果理由不足以证明,将予以驳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于裁定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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