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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撤回后不能再次申请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
撤回执行异议后,不能再申请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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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异1号 异议人:陈某,女,19xx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xx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x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35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被执行人:陈某,女,1993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潘某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3月24日对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陈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陈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四百二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1、只要不属于复议前置或是复议终局的情形,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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