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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餐饮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以及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等,依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从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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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责任约谈,是指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监督的行政相对人存在特定问题,为防止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告和警告的非强制行政行为。责任约谈的一个必然法律后果是,责任约谈和整改应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发放、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对违法行为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金融机构。因此,责任约谈不是简单的谈话和聊天,而是给予警告或警告,这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是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干预,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不能轻易进行责任约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等。,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俗话说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在国际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例如,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虽然欧盟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也将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立法理念。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负责,旨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行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要职责:一是守法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得有违法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目前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少数不法分子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牟取暴利,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的违禁物质,伤害消费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要求,如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检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召回不安全食品、停止经营义务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这些职责,确保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二是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业是良心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有社会责任感,保持道德底线,诚实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这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披露加工过程、宣传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这是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好形式。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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