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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一)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二)未经国家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外化物质其能危害 体健康物质食品或者用收食品作原料产食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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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以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物,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霉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管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用甲醇制成的假酒。第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米粉等。第三,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第四,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第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七,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畜类、兽类、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九、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十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十一是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十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十三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例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碘缺乏病地区必须提供碘食用盐。未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十四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如以回收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添加剂的食品添加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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