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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

2021-11-14
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用甲醇制成的假酒。第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米粉等。第三,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第四,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第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七,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畜类、兽类、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九、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十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十一是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十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十三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例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碘缺乏病地区必须提供碘食用盐。未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十四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如以回收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添加剂的食品添加剂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新)第二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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