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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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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 1、吊白块 工业化学名称:次硫酸氢钠甲醛或甲醛合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又称“雕白块”,主要成份为:次硫酸钠甲醛,白色块状或结晶性粉粒,是一种工业用漂白剂。有强还原性,在工业上用作漂白剂。 吊白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分解产生甲醛,能使蛋白质凝固,使蛋白质失去活性。食用掺有吊白块的食品会损坏人体的皮肤黏膜、肾脏、肝脏及中枢神经系统,严重的会导致癌症和畸形病变。 食用吊白块后会引起人体过敏、刺激肠道、食物中毒等疾患,严重者影响视力并可能致癌,甚至有生命危险。由于吊白块对食品的漂白、防腐效果明显,价格低廉,因此被不法商家在食品加工中长期使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吊白块,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米面制品中面条、米粉、面食、米粉、粉丝、粉条、豆腐皮、腐竹、红糖、冰糖、荷粉、面粉、竹笋、银耳、牛百叶、血豆腐、海产品等食品中增白、增色、保鲜、增加口感、防腐,使食品外观颜色亮丽,延长食品保质时间和增加韧性,使食品久煮不糊,吃起来爽口。 2、工业用甲醛(禁用) 俗称:福尔马林,是一种工业漂白剂。甲醛为无色气体,易溶于水、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通常35%至40%的甲醛溶液称之为“福尔马林”,具有防腐作用,用来浸泡病理切片及人体和动物标本。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甲醛,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水产品、水发海产品、及粉丝、腐竹、面条、啤酒、卤泡、腌泡食品、血制品等食品中强杀菌、防腐、增白、泡白漂白、凝固、定型、改善外观和质地。 3、硼砂 工业化学名称:硼醋钠,毒性较高,是一种毒化工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硼砂,不法商贩将其用于面条、饺子皮、粽子、糕点、凉粉、凉皮、肉丸等肉制品、腐竹等食品中增筋、强筋、增弹、酥松、鲜嫩、改善口感。
食品添加剂之前,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到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以改善食品的质量、色、香、味和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因此,食品添加剂应在添加到食品中之前,以改善食品的质量、颜色、香味、味道和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同时,食品添加剂只有在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后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生产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材料,经审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能否使用,必须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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