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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一)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二)未经国家批准...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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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以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一)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二)未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和盗用、冒用批准文号及改变批准内容的保健食品;(三)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等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类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四)使用有毒蘑菇、霉变粮食或者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动物、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五)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六)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值的食品;(七)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包装的食品;(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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