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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2023-06-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得有关道路主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公路法》以及有关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规定,进行挖掘、占用公路、城市道路等活动,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等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这里挖掘、占用的“道路”,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范围相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这里规定主要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所谓“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是指从事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以外的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上述规定的处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道路主管部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主管有关道路工作的部门,主要有主管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的城市建设部门等,这些主管部门是这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所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道路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所谓“恢复原状”,是指道路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至少恢复到原来状态,如修复已经挖掘的道路、清除在道路上堆放的施工材料等。(2)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指因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给通行的人员、车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致使”表示违法行为与造成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序,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民事诉讼解决。(3)违法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不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如果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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