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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
对张雨林律师的答复,提供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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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改变道路结构)。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相关材料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缴纳道路挖掘费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对交通安全构成影响的,还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标准回填,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恢复路面。
【新公路法释义】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违反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同时,交通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其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万元。如果已造成公路路产的损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对车辆的通行速度和行驶安全都会产生影响。公路上的平面交叉道口设置过多或者设置的位置不当,势必影响公路发挥其最佳使用效能,甚至危及交通安全。特别是未经批准擅自在一些重要的国道、省道上设置交叉道口,将会直接影响国家干线公路网的畅通。因此,对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将其恢复原状,在擅自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建设费用及实施恢复原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律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三、从法律规范上看,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路政管理规定的范围。违反这一规定既违反了国家对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定规范,违法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结合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的同时,如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对其并处罚款的,还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 四、从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来看,由于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多数是一种直接施工的行为,往往造成公路路产的损坏,还会影响交通畅通和通行安全,同时还造成施工单位人、财、物的无效投入,其后果是很可能发生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根据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比其他一些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加强了对这一违法行为的预先警告和事先惩戒,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增设交叉道口施工的,如果已经造成了公路路产的损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驶的行政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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