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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各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处分,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另一方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共有关系的存在已得到证明,共有人之间就某项财产究竟属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发生争执,该财产的权属得不到确切证明时,一般是将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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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其他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在合理期限内,追认该行为的,处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明确表示不追认,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的,处分无效,可以追回共有财产,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其他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在合理期限内,追认该行为的,处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明确表示不追认,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的,处分无效,可以追回共有财产,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共有关系的存在已得到证明,共有人之间就某项财产究竟属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发生争执,该财产的权属得不到确切证明时,一般是将它作为共有财产处理。这表明发生上述争执时举证责任在主张财产归个人所有的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白银纠纷案请示报告所作的批复,提供了这方面的极好例证。在该案中,被告A于1985年3月翻建自有房屋时,在墙脚掘获刻有乾隆字样的白银29公斤4两。该房系唐氏家族的祖遗产,历经数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从未变更过产权。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银,解放前曾两次掘获。因年代久远,白银究竟系唐姓家族中何人所埋不能证实。原告B等以此白银系高祖母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继承,被告A辩称白银为其父临终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白银应认定为唐姓家族人所埋,视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的争执,还可能表现为该财产究竟系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8条的规定,如不能证明为按份共有的共有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就意味着,在上述争执中,举证责任在主张按份共有的一方当事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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