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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
(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却性,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保证人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在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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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 首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法律不禁止。一般担保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担保人和债务人分为债务清偿顺序,其中债务人是第一顺序,担保人是第二顺序。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四)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首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或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首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担保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止,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否认或消除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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