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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安置房未办房产证的情况下不能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1、安置房能不能进行买卖,要看该房子有没有产权,除此之外,还要看当地对安置房的买卖有没有作出不能出售的规定。 2、若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且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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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
城固县丝路大道(西六路)项目建设是我县完善西成高铁交通枢纽,提升城市品位,展示对外形象,带动周边区域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丝路大道项目建成后,对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动县城向西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丝路大道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汉政发〔2006〕33号)、《城固县城市道路及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城政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丝路大道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和征地状况城固县丝路大道(西六路)项目位于县城规划区以西,北起西成高铁城固站前广场,南至新316国道(汉江南岸),总长约8.4km,其中跨汉江大桥约1.2km,道路总长约7.2km。本次工实施范围为西成高铁城固站前广场至老108国道段,全长约5.6km,规划道路红线宽60米,按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标准建设,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及地下综合管沟、雨污分流、燃气、自来水等设施,计划总投资4.5亿元。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33米范围内,相关区段根据规划可适当调整。二、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及被拆迁人丝路大道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主体:成立城固县丝路大道及西成高铁站前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为实施征地拆迁主体单位。被拆迁人:丝路大道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三、被拆迁房屋性质界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或者没有有效产权证明和有效建设批准手续的,由城固县丝路大道及西成高铁站前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由相关部门、镇(办)联合核实确认。四、安置原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城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城政发〔2012〕32号)文件标准执行。(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实行货币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对确实不能实行货币安置的可参照城政发〔2010〕10号文件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安置。(三)下列情况不属安置对象:1、凡分户,但房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2、被拆迁房屋属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3、被拆迁的棚舍、夹(加)层、房屋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建筑面积,不予安置。4、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5、承租私人房屋、单位房屋、集体房屋的。五、征地及拆迁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标准1、征地类型:道路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土地补偿安置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收储用地12万元/亩、道路4.8万元/亩。3、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费:按照附件3标准补偿。②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附件1和附件2标准补偿。③经济林木、用材林木,按照附件3标准补偿。4、为维护征地村组集体经济,以村为单位按收储土地面积不超过10%的标准给村组预留土地,预留地段的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含代征道路),均由村组自行承担。预留地段应按县规委会批准规划建设。所有报批费用由村组自行承担。(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拆迁补偿对象为规划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所有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经审核无误的予以安置补偿。2、对未经批准(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值予以补偿。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收回,由发证机关注销。4、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本方案附件1、附件2的标准予以补偿。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按期完成拆迁的合法房屋每平方米奖励50元。5、拆除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时,由公共设施所属部门负责自行迁移,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户原来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物品,按附件2标准一次性补偿,回迁后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6、征地及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凡实施下列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①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7、因土地征收或房屋拆除工作而发生设备、物资、临时存放物迁移的,适当给予补偿。8、被拆迁房屋的承租户和房屋产权所有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合同。9、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产权已抵押贷款、抵押担保,并存在产权纠纷的,指挥部办公室将货币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提供临时安置房屋,同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后,应视为先行进行了补偿。若在拆迁决定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执行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无人管理的房屋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1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按照附件1标准予以补偿。12、搬迁补助费:①合法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②营业、生产加工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房屋使用人一次性补助。13、临时安置过渡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补偿4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产权调换为商品房的每平方米每年补偿40元,过渡期为36个月)。1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加工用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为合法建筑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六、附则(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拒绝搬迁的,或已达成拆迁协议故意拖延搬迁时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采取行政或司法等强制性措施处理。(三)在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对无理取闹、态度顽劣、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案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被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城固县丝路大道及西成高铁站前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相关补充规定。(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项目实施完成后废止。在我们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相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的方法来进行。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安置房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城市房屋拆迁所安置的房屋,一种为农村征地拆迁所安置的房屋,一般都是可以转让的,拆迁时,依然会获得补偿。但是,政府为了解决部分收入低的家庭住宅问题而设置的住宅,如果所有者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的话就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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