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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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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同样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在具体认定时,可结合《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从证据的角度加以证明。例如,在证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时,要着重证明集资款的流向,是被投入到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假借生产经营的名义,以体外循环或类似走账的方式挪作他用。如果证明集资款流向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应作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宜认定是非法占有。又如,在证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时,要注意证明行为人是否将集资款用于铺张浪费,比如购置名车豪宅珠宝等,这些炫耀性的消费与集资用于的生产经营活动毫无关系;要证明挥霍集资款达到“肆意”的程度,而不是仅将少量的集资款用于奢侈消费;要证明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与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虽有少量集资款被用于挥霍,但不能及时归还集资款是因为客观上出现的不能遇见的经营风险所致,也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总结了如何识别金融欺诈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通过欺诈非法取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1)知道没有返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2)非法取得资金后逃跑;(3)肆意挥霍欺诈资金;(4)使用欺诈资金进行非法犯罪活动;(5)撤回、转让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资金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返还的,按财产处罚。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如何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非法集资的欺诈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2)肆意挥霍募集资金,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3)携带募集资金逃跑;(4)非法犯罪活动使用募集资金;(5)撤回、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瞒、销毁账户,或者从事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7)拒绝解释资金的下落,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识别非法占有目的的的情况。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但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和威胁,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之为强盗罪。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因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均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说,抢劫罪也属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定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存在于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行为等等内在意向;它是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何谓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也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可);还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意思即可)。非法占有抢劫罪认定在刑法学上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否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仍是比较复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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