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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非法占有怎么认定

2021-12-2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总结了如何识别金融欺诈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通过欺诈非法取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1)知道没有返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2)非法取得资金后逃跑;(3)肆意挥霍欺诈资金;(4)使用欺诈资金进行非法犯罪活动;(5)撤回、转让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资金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返还的,按财产处罚。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如何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非法集资的欺诈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2)肆意挥霍募集资金,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3)携带募集资金逃跑;(4)非法犯罪活动使用募集资金;(5)撤回、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瞒、销毁账户,或者从事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7)拒绝解释资金的下落,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识别非法占有目的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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