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取得、控制他人财物,一般出现在财产犯罪和部分职务犯罪当中,例如盗窃罪、抢劫罪,甚至是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等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存在犯罪故意的,企图通过危害行为来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客观上已经处于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并非要求该财物是在行为人的手上,而是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这里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还本付息算不算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前所述,凡是为了归还生产经营性债务及其利息的,都应当认定集资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可是,有许多办案单位和承办人员认为拆东墙补西墙的用于还本付息的集资款,不认为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其实是对案件事实的严重误解。这个事实认定上的重大错误,导致办案单位和承办人适用了前述司法解释之规定,进而错误地认定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演变成了集资诈骗案,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变成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是非法集资引起广泛争议的根源之所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2人已浏览
3,788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