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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怎么办(一)疑是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在病人死亡48小时内由医患双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请尸检,卫生行政部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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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当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受理各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的办公室提出疑问,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双方在场时必须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者的签名和医疗机构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加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一致。2、如果患者死亡引起争议,死者亲近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问,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尸检建议书》,48小时内由省级有资质的尸检机构行尸检。尸检费用由要求方支付给省尸检机构,最终责任由谁支付。3、医疗事故纠纷需要鉴定的,应当要求鉴定人到卫生局医疗事故纠纷办公室(医政科)填写《医疗事故纠纷行政处理申请书》,受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患者和医生。符合本条例规定,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未死亡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州医学会进行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病人死亡自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文山州卫生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途径有三种: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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