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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1],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
一、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二、合同纠纷具有多样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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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2)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3)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纷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劳动争议的特点:1。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中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劳动法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如果争议不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即使争议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例如,劳动者之间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之间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的争议等。2、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实现劳动关系的纠纷。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之间的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惩等。3、纠纷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般而言,劳动纠正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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