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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是需要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确权的情况来进行认定,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是可以收回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个人是集体成员该户就是存在的,户就永久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终止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宅基地就应当由所在集体收回。《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已经规定了国有土地收回制度及其不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其他居住条件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并给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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