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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
宅基地是国家分给农民的保障性用地,但是,但是宅基地也不是分到农民手中,就会永远归农民使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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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农村宅基地未使用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可以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以上未或者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使用权。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注销土地登记。
农村宅基地变更户籍所需的手续: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住宅户籍登记,申请人为继承人或遗赠人的遗赠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不同,需要缴税。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所需的材料及条件如下:一.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2、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二.办理住宅户口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遗赠人。申请人应向注册机构提交以下文件:1、不动产注册申请书2、身份证明书3、住宅权证明书4、住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书5、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和遗赠公证书或权利税纳税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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